2017年第3次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2)
时间:2017-08-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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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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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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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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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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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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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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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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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特别提示:由于目前内地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新科目与香港业务牌照的互认关系还在商议中,使用新科目成绩取得内地执业证书的考生暂可能无法申请香港业务牌照。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可参考以下列表,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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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受规管活动 |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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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员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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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员 |
资产管理; |
卷一+卷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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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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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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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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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资产管理; |
卷一 |
资格考试卷十六: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考核。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有关申请香港从业牌照的细节,请咨询香港证监会的发牌科。
咨询电话:(852) 2231 1222(选择语言后按1)
Email: licensing@sfc.hk;
有关考试报考的问题,请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组织部。
咨询电话: 010-66575797
Email: kaoshi@sac.net.cn;
六、考试教材
成功报考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可获香港资格考试的《温习手册》(电子版)一本。考生可根据该温习手册内的资料准备考试。
此外,考生准备考试时可参阅下列资料,此清单并不涵盖所有资料。
*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 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操守准则及指引
* 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香港交易所网址:www.hkex.com.hk
* 香港金融管理局网址:www.info.gov.hk/hkma/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网址:www.mpfa.org.hk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考试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网页(专业考试栏)以取得考试温习手册最新的资料。
七、考试纲要
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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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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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相关香港法例及新《公司条例》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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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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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发牌及注册与附属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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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业务操守与客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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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业务运作与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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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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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企业融资及证监会的认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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