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别错过这24条财税新政(3)
时间:2017-06-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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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八、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170427 共59个国家(地区))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二、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