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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财务管理 制度》的通知(最新发布)

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全面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二章 内控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严格内部审批审核制度,强化内部约束,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商务接待支出。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开支报账。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支出的,必须附有分管领导同意的书面文字说明。

第六条 实行民主监督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报销票据实行会签制。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下的开支(差旅费除外),由经办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的开支(差旅费除外),由经办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销。

第七条 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定期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大宗采购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费用发生后须由经手人按要求粘贴签字后,由财务审核,合规的按照流程报销(见附件1)。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派车、出差、学习、培训等审批审签前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前进行签批后方可执行。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接待费用报销标准执行(见第13条)。

第十条  严格报销时限,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销,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报账。

第十一条  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会议定期听取和研究重大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严格按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固财(行)发【2018】283号执行。报销费用须附会议通知、电话记录、考察报告、出差审批单、公务卡刷卡小票、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接待费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固财(行)发【2019】134号)文件精神执行。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接待及其他因公来访接待,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单独管理。接待费用须附来客函件、客情通报、接待审批单、公务卡刷卡小票、菜单等原始单据。

第十四条 经正式批准到固原市区外挂职、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行>发[2014]542号)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分别严格按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固财<行>发[2018]284号)、《固原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固财<行>发【2018】1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外>发【2014】85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固原市委、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固公车改办【2016】84号)文件执行。租用车辆服务中心车辆外的其他租赁公司的车辆时,除按照车辆服务中心的要求办理手续外,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固纪发【2009】41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固党办【2009】45号) 文件精神,对违反规定,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销,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收回多报资金,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市委监察局处理。

第十九条 分管领导、财务人员不按报销流程和财务规定报销的,严格责任追究。

抄报:市委第二巡察组

抄送:第四纪检组组长,局领导

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