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00多万,广西一厅官受审丨还有这些领导干部被通报!(最新发布)
时间:2021-01-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1月2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原副局长赵汝林、广西联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宁敏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赵汝林涉嫌受贿2千多万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汝林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宁敏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7500美元,5000欧元,价值人民币760万元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宁敏明知被告人赵汝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与被告人赵汝林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案件择期宣判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家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因疫情防控需要,庭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罪犯蒋某某因盗窃被抓 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赵汝林的犯罪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赵汝林落马起因于小偷蒋某某被抓后的举报。 蒋某某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一审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他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其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构成重大立功。蒋某某举报的对象是当时担任广西银监局领导职务的赵汝林。他举报赵汝林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梁某输送好处费的问题。 蒋某某缘何会认识厅官赵汝林,并发起举报?蒋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蒋某某曾给行贿人梁某做过司机,因此知道梁某向赵汝林行贿的事情,归案后就举报了赵汝林。 对于蒋某某的上诉理由,南宁市检察院认为,蒋某某举报赵汝林涉嫌受贿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但赵汝林收受梁某钱款的犯罪数额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南宁市中院经调查,蒋某某归案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赵汝林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汝林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该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蒋某某盗窃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结合蒋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20年7月,南宁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近日, 广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发布一批通报。 ↓ ↓ ↓ 南宁市良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阮冠三接受审查调查
阮冠三简历 阮冠三,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广西陆川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 2001年4月至2001年12月,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调查审理科科长; 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南宁市委组织部党政处处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南宁市委组织部党政科科长; 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科长; 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 2005年3月至2005年4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常委,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 2005年4月至2005年5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南宁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 2005年5月至2009年10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副书记; 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副书记,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南宁市良庆区委副书记,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