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职称新规来了!2020年1月8日起施行(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1-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三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 第四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的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机考考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超过11万人正在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