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演出经纪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考试模拟题一含解析)(29)
时间:2020-01-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D.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演出活动票务代理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取缔并处罚款 详见《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P376——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 (1)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应当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35、以下关于音乐节的描述错误的是( D ) A.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审核 B.音乐节活动中播放的视频资料应于演出前3日报送文化主管部门 C.未经审核的节庆活动不得以“节、周、月、季”名义进行宣传 D.节庆活动中的网络互动方案由举办单位自行掌控,不用报文化主管部门 详见《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P376——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动作 (1)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