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通知(最新发布)(2)
时间:2018-03-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2.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五、其它事项 (一)报名机构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将《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见附件6)。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考生应于考前熟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7、8、9)。 (四)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五)省中心公布成绩后,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有关通知请及时关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中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板块或微信公众号“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0),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省中心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六)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 1.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表 4. 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5. 论文撰写格式 6.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7.《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8.《准考证注意事项》 9.《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0.《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