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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通知(6)

  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设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幼儿园分领域教育基础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师范毕业生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十、认证工作保障

  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教育部为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十一、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评估中心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附件:1. 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2. 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3. 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