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最新发布)
时间:2017-09-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6〕7号 各市教育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级考试工作,理顺教师资格考试管理体制,根据省教育厅2016年第14次厅务会议精神,现对修改后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陕西教师资格考试: (一)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下同)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主学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