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海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最新发布)
时间:2020-05-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信息经过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4.国考人员须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正规证件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一致,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照片背面写明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的任教学科)。 6.提交属于认定范围中的对应材料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4)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体检 现场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具体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春季认定:各认定机构于8月1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8月31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秋季认定:各认定机构于12月1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12月31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0971-6312533 西宁市教育局 0971-4393017 4393114 海东市教育局 0972-8611713 海北州教育局 0970-8642694 海西州教育局 0977-8222150 海南州教育局 0974-8510523 黄南州教育局 0973-8726908 玉树州教育局 0976-8826865 果洛州教育局 0975-8383596 特此公告。 青海省教育厅 2020年5月7日 原标题: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