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办案警察为“黑警” 江西退休法官一审获刑两年半(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7-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当日,珠山区法院公开通报了案件审理情况: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指控,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33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石傲香还伪造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二罪并罚。 珠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8月,石傲香、席山在经营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共同挪用公司资金127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石林子作为公司出纳参与其中;石傲香指使石傲国挪用公司资金1100万元。检察院指控的其他挪用资金和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庭审中,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均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石傲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席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石傲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石林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人在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因此宣判之后,石傲香四人得以暂获自由,回家过年。 旁听此案的景德镇市人大代表陈天助,事后撰文《有冤没冤 回家过年》。文中,他写到:石傲香一案,“开庭前一天各方反复交涉,终于达成了基本的一致:被告方认罪认罚、检方对所有被告均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石林子“有几次机会,她被告知,只要认罪即可出狱,但她坚称自己无罪,直到获知父亲在可获得缓刑回家过年情況下认罪认罚,跟着认罪。” 庭审后,“石傲香说他几十年沒有流过泪,这次哭了好几回;出狱当晚,回思从接盘救楼到被抓入狱,种种委屈和绝望无助,后遇各界人士呼吁和搭救,不由得纷绪(应为‘至’)沓來,泣不成声。” 石傲香为何会选择认罪认罚?他是否在将来还会考虑申请再审? 对此,他一直没有回答经济观察网记者的提问。 而邵长斌等人自诉陈光平一案,在2020年4月16日,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法院开庭。 庭审中,陈光平的辩护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允锋、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剑明为陈光平做无罪辩护。他们提出:“万宇城案办理中存在诸多程序违规或反常,错案痕迹明显”,“邵长斌等人办理的万宇城案至少存在十大程序违规或反常,错案痕迹明显,从报案、扣押、司法鉴定、刑事强制措施、回避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程序违规或反常。万宇城案的实质是一起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对于任何一位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公民,都有理由怀疑甚至确信自诉人相互勾结,利用警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帮助倪军夺取经济利益。因此,陈光平发文存在基础事实与依据,不属于捏造。” 吴允锋、骆剑明认为,“万宇城案刑事判决并不意味着陈光平发文没有事实依据”,并且,“陈光平发文均早于万宇城案刑事判决,即便与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也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 他的两位律师还提出,“批评公务人员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发现真相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公务人员对于公民在社会公共领域的批评、披露均有着高于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即便存在部分失实的,也不属于诽谤。否则一有事实出入就认为是诽谤,那么公众议论与监督权力运行的权利会受到极大限制……即便认为陈光平批评过当,也没有必要直接动用刑罚,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保护自诉人权益。” 两位律师亦援引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的戴长林在其《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 “广大民众通过网络表达民意、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政府机关的有效方式。基于上述目的的网络言论甚至是批评、建议,即使有部分内容失实、评论偏激,也应保持司法克制。” 生于1956年的戴长林,即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 不过,律师们的上述意见均未获得浮梁县法院的认可。 浮梁县法院认为:“陈光平无视法律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法院当庭宣判:陈光平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随后,陈光平被当场收监。 陈光平亦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