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保监局印发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7-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辖内银保监分局应当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向湖南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接到银行保险机构及下一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对需要上报银保监会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多级同时报告。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因素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论反映、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格式(见附件1),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 第四章 报告处理和反馈 第十九条 湖南银保监局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收的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电话报告应制作电话记录,按特急件处理,报领导同志阅批,分职能部门阅办。 湖南银保监局、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值班人员收到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交给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湖南银保监局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按要求时限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辖内银保监分局和省局机关相关部门接到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应当立即传达落实,按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考评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考评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辖内银保监分局突发事件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价,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辖内银保监分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转报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或者不及时处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的,由湖南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替代其他单位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也不替代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银保监分局应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级机构监管实际,明确向本级机构报告的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湘银监发〔2011〕33号)、《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置操作细则>的通知》(湘银监办发〔2015〕100号)同时废止。原湖南银监局、原湖南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责任编辑: 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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