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人无故辱骂村干部被抓!(最新发布)
时间:2020-07-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众所周知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 胆大妄为,无视法律,阻碍警察执法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期,泾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迅雷出击、缜密侦查,成功查处一起暴力妨害公务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有力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2020年6月12日,泾川县公安局丰台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警情时,遭到脱某某无端谩骂、攻击,致使处警民警受伤。面对违法人员无视法律的恶劣行径,泾川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派治安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查,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脱某某到村委会无端漫骂包村干部尚某某,村支书王某在劝解脱某某时,脱某某将王某脸部抓伤,经在场人员劝解至村委会会议室做思想疏导,后脱某某称要送孩子上学而伺机离开。后脱某某骑车再次冲进村委会大声谩骂尚某某,丰台派出所民警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着手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脱某某拒不配合,使用言语辱骂、厮打、脚踢、头撞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受伤。 为迅速查明案情,有效严惩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泾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讯问,脱某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