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最新发布)(2)
时间:2020-05-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悦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到期利息978,441.56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402,305.27元);(2)上海悦玺承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及到期利息人民币978,441.56元; 二、 被告上海悦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7月2日期暂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人民币402,305.27元); 三、 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在最高额人民币60,0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悦玺追偿; 四、 确认原告对被告刚泰置业享有截至2020年1月14日的破产债权人民币64,163,149.4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78,441.5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830,504.92元、诉讼费人民币349,2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19)沪仲案字第2200号《裁决书》 (2019)沪7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