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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最新发布)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何鹏程:

我局发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前董事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2019年6月至7月、2020年1月,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

二、2020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

金盾股份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金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督促相关自然人、法人归还占用款产生的利息,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17日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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