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最新发布)(2)
时间:2020-06-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了收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SHEN DF20180380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号《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号《SHEN DF20180383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号《SHEN DF20180384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本次收到的《裁决书》是针对上述信融财富的6个仲裁案件中的3个(编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SHEN DF20180380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的裁决,公司在三个案件中均为第五被申请人,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有权机构以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即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授予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议,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步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步森股份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步森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均为公开披露的信息,申请人与步森股份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经查明,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该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在《保证合同》签订后,步森股份对该保证行为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追认。因此,《保证合同》对步森股份不发生法律效力,步森股份不需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以下为三份《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