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副行长贪污受贿2000万被判刑 另一原副行长刚被判14年(最新发布)
时间:2021-02-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被双开一个月后,这家银行原副行长贪污、受贿案迎来一审宣判。 2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2月1日,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判决结果,对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贪污受贿近2000万元 据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任职吉林银行超13年,1个月前被双开 2020年12月28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官网消息,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吉林纪委监委称,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贪权敛财,滥权妄为,侵占公物;私欲膨胀,胆大妄为,攫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其个人简历显示,杨盛忠长期在吉林银行工作,自吉林银行成立初便已就职,已任职超13年。 1998年,杨盛忠就加入吉林银行合并前的长春市商业银行担任五站支行负责人。2007年10月,在长春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及多家信用社,成立吉林银行。2008年后,杨盛忠开始担任吉林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行长,两年后的2010年10月,他成为了行长助理,并于2016年9月升任吉林银行副行长。2020年8月,吉林银行免去了其副行长的职务。 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吉林银行总资产为4155.9亿元,资本充足率11.53%,不良贷款率为3.62%。 原董事长被双开,另一原副行长被判14年 近年来吉林银行有多位高管因贪腐问题接连落马。2020年11月24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公布,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工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委员会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 此前,2018年12月24日,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7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公告,王安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安华与张宝祥共事过将近4年半的时间。 完成定增30亿股,新任领导班子已到齐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