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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最新发布)(3)

报考人员于2018年6月4日10∶00至2018年6月10日14∶3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考试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2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三)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考生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凭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明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证明)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五)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未按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作答的,将影响考试成绩。

(六)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考试成绩及信息采用G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38.社会工作者

 

02. 助理社会工作师

 

01.社会工作

 

1.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初级)

 

2.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03.社会工作师

 

01. 社会工作

 

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4.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考试大纲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7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已正式发布,有关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社工图书专营店”。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一部)

附件: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附件2

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参加工作,至今满 年,其中从事社会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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