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选(39)
时间:2017-08-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发行业务: 主承销商应当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承销业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练习: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相比,编制和披露的主要差异包括()。 Ⅰ.在招股说明书封面,增加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封面 Ⅱ.在概览方面,增加要求发行人应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Ⅲ.在业务与技术方面,增加披露投资人业务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Ⅳ.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Ⅲ项,与第1号准则相比,第28号准则编制和披露在业务与技术上的主要差异之一表现在: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 )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Ⅰ.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 Ⅱ.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Ⅲ.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Ⅳ.向投资者提供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Ⅳ项,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