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练: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时间:2017-08-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练: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三章第七节)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练习: 1、下列关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B.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C.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 D.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2、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 )和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Ⅰ.警示、公开警示 Ⅱ.记过 Ⅲ.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Ⅳ.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