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法规精华讲义:第三章 第七节 其他业务(3)
时间:2016-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六)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考点十、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6)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十二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三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考点十四、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考点十五、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一)股票质押回购规则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人方(以下简称“融人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人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约定式购回相关规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三)报价回购相关规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人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四)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直接投资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直接投资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2) 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