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法规精华讲义: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经纪
时间:2016-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大纲要求】了解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掌握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三方存管、交易委托、交易清算、指定交易及托管、查询及咨询等环节的基本规则、业务风险及规范要求;掌握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考点一、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二)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 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考点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考点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1)资金账户的开立。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考点四、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 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 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 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 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 (8) 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