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法规精华讲义: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执业行为
时间:2016-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大纲要求】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掌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掌握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熟悉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熟悉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考点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考点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二)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考点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