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发布)
时间:2018-03-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2018年3月6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五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