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建《工程法规》名师考点: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时间:2018-06-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七类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1)法的类别及其制定主体
(2)法的效力确定基本规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法的备案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等,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商事关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型例题: 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相同 B.中央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C.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D.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一定适用特别规定 答案:C 2、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我国法的形式的有()。 A.习惯法 B.判例 C.规范性法律文件 D.宗教法 E.国际条约 答案:CE 我国的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七类。因而C、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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