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练习及答案解析5(3)
时间:2018-03-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4、A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A 【解析】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买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