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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那些事!(最新发布)

原创 裴立冬 审计观察

原文标题: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办法探讨

近年来,国家对内部审计(简称“内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发布以后,单位内审机构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当前,内审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缺乏、能力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业务外包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就内审业务外包办法进行探讨,以期推动内审发展,为规范内审业务管理提供参考。

内审业务外包利弊分析

内审业务外包的优点显而易见,它可以有效弥补审计人力的不足,解决内审人员专业结构上的缺陷,提高内审的独立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单位集中精力搞好主业等。

但同时,内审业务外包的缺陷也十分突出:中介机构缺少单位内审部门熟悉本单位情况、与本单位休戚与共的资源优势;依靠业务外包这种单次、动态项目、动态人员的工作方法,无法完全实现内审长期固定的目标和任务,降低了组织的治理效果,削弱了内审的职能,导致内审边缘化,使内审远离单位的经营核心;存在泄密风险,中介机构一旦掌握了单位的秘密和敏感信息,可能会对单位形成事实绑架;不一定能完全解决内审独立性差的问题,形式上的独立毕竟不能和实质独立画等号;也不一定能降低审计成本,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还会加大单位的支出;注重报表审计的社会审计与注重促进管理的内审极有可能产生审计目标差异的风险;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差异会造成审计结果和结论难以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社会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可能使外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所以,业务外包作为内审的一种补充工作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不可长期依赖此种方式开展内审工作。

内审业务外包的法规政策梳理

实际工作中,涉及和规范内审业务外包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

统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该类政策法规主要解决“可以买”“如何买”和费用如何定的问题,如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

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该类政策法规主要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审计服务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的该类规范性文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该类政策法规是央企和国有金融企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内审业务外包一般也参照该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参照该规定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如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行业协会审计业务外包的推荐标准。该类政策法规属于行业协会推荐性自律规范,虽然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在各自行业或会员的范围内,起着引领示范和推荐的作用。如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

内审业务外包的相关做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包内审项目

这种做法主要涉及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普遍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服务。以2019年各省公布的政采目录为例 :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港澳台除外)将采购审计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有20个,约占 65%。主要做法有按照预算金额分类制定实施办法;授权采购人以分散采购方式采购审计服务的有11个,约占35%;超过门槛标准采购审计服务的普遍要求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门槛在200万元以上的有26个,200万元以下的有5个;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 不实行政府采购 , 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二)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

实践中,我国对为数众多、体量巨大的国有企业分别授权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央和省(市、区)属的非金融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各级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国有金融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由于产权不清、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原因,我国对为数众多、体量较小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管实际处于空白区。管理权限的不同,形成了采购社会审计服务、外包内审业务的具体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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