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较为科学的方田均税法(最新发布)
时间:2020-1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方田均税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洛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推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1、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2、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3、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尽管方田均税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共推行了14年。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消除了隐田逃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