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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治理会计失信 严防看门人沦为放风者(最新发布)(2)

还有的企业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例如,某企业工会经费扣除额度已超过限制比例,于是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有的公司在流转过程上下工夫,多一道流转过程,收入额多一道,将可扣除费用的范围增大。比如,将公司资产由公司借款给个人买下,再以公司租赁其个人资产的名义,无形增加租赁费用,这样也可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其他的手法还有虚假交易、私人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资产重组转移收入等。

“会计造假的危害很大,最直接的就是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为了严厉打击和制止此类问题,让会计造假的违法成本更加高昂,财政部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罚金的额度。比如“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现有会计法规定的对单位处罚是3000元至50000元,修订草案后的规定是30000元至300000元,增加了近10倍;对个人的处罚现有会计法规定为2000元至20000元,修订草案后的规定是10000元至100000元,增加了5倍。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素养有待提升法律意识亟须增强


会计为何要“做假账”?为何此类问题屡禁不绝?对于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很多答案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被迫”。

据朱女士介绍,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于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而且很多会计人员本身就是单位负责人的亲属。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多数是在老板授意、指使、强令下“被迫”去造假。

“虽然主观上并非恶意,但这也暴露出我国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状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

高秦伟分析认为,有时候这种“被迫”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半推半就”。而且目前会计师行业内竞争激烈,为了拿到优质客户资源、抢夺市场,争夺亮眼“绩效”,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个人不惜以身试法取悦客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从会计的发展过程来看,会计最初只是很多人印象中的“记账先生”。但随着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提高,会计不仅是记记账、开开凭证,而且已经成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在资本运作市场,会计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总结,形成对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有效的信息系统,可见会计在资本市场上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不做假账”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要义。


联合惩戒违法失信建设会计信用体系


对于“会计做假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等现象,近年来,财政部加大了打击力度。

2018年4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出部署。从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3个方面提出了8项具体措施。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的上述指导意见可不仅仅是“说说的”,接下来的会计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等“雷霆手段”,都是围绕这个指导意见展开的。

2018年年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此次备忘录除了对“会计假账问题”严加问责外,还对会计领域其他一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以此来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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