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四章第三节(最新发布)
时间:2019-03-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三部分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VS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一)消费税税目概述(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行为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