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三章第七节(最新发布)
时间:2019-03-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知识点:结算纪律(★) (一)单位限制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限制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例题·单选题】(2016年、2017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结算纪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D.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注意】非经营性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企业。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 000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 000元;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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