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1单元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P60) (一)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考点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1)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3:结算纪律(★)(P112)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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