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最新发布)
时间:2018-03-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纳税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