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房产税税收优惠
时间:2018-03-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