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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精编汇总(4)


 
【学习提示】计算房产税步骤:
1、确定计税依据:(1)经营自用——房产余值,从价计税(抓房产原值)
                (2)房产出租——房产租金,从租计税(抓租金)
2、判断是否优惠
 
六、房产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其余情形都是从相应行为完成的次月起缴纳
【学习提示】“其余情形”请见教材P226:熟悉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3、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真题再现-10单】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对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题目中的情况不是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所以就从相应行为完成的次月起缴纳。即2010年1月的下一个月。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
(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承受方
   【口诀】         
 
【真题再现-13单】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 出售房屋的个人     B. 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C. 购买房屋的个人     D.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契税纳税人。
【学习提示】选项C就作为答案出现在2015的真题中,所以“一选项一世界”,你有认真地去探索这每一个“美丽新世界”吗?
 
 
 
 
 
二、契税征税范围 ★★★ P227
项目 具体情形
1、属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比】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形式)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受让人通过完成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特定项目,以此获得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
(6)公司增资扩股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
(7)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2、不属于征税范围 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抵押形式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