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详解之第四章第八节(最新发布)
时间:2017-12-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