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5)
时间:2017-04-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考点8】劳动报酬(P47) 1.加班费 (1)平时晚上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周末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1】(1)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平时晚上加班,不论是否安排补休,均应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2)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论是否安排补休,均应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了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未安排补休,才需要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解释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考点9】试用期(P50)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表2-2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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