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考点:船舶吨税
时间:2017-04-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