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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原因导致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出国定居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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