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时间:2017-01-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有( )。 A、知情权 B、要求保密权 C、陈述权、申辩权 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