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时间:2017-01-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往年精选习题: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正确答案】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