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对二级建造师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最新发布)
时间:2020-07-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浙沪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就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 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涉及区域规划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