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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甘肃省将5种特殊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最新发布)

新增!甘肃省将5种特殊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最新发布)

新增!甘肃省将5种特殊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最新发布)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通知

将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

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范围

新增的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包括

↓↓↓

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实行年度限额管理,限额在一年内有效,其中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通知规定,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政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补助90%, 乙类项目补助80%。在本地就医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通知全文

关于省直医疗保险新增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186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现将新增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新增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5种:

(一)分裂情感性障碍;

(二)偏执性精神病;

(三)双相(情感)障碍;

(四)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五)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门诊治疗指征、申报资料及诊疗范围

(一)分裂情感性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偏执性精神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偏执性精神病,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双相情感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双相情感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治疗;

(2)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四)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癫痫、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癫痫、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五)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申报程序、认定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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