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最新发布)(2)
时间:2020-06-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A股股价稳定措施,在不实施回购股票的情况下,本行将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具体情况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其中,董事7人:董事长刘建忠先生,执行董事、行长谢文辉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张培宗先生,董事张鹏先生,董事陈晓燕女士,董事罗宇星先生,董事温洪海先生;高级管理人员4人:副行长王敏先生,副行长董路女士,副行长舒静女士,副行长高嵩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3.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增持股份金额:前述1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 6.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7.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9.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10.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构成增持主体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增持主体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增持主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增持主体将及时告知本行增持进展情况,并在增持计划即稳定股价措施届满时向本行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 5.本年度内,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仅限一次。 6.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行就稳定股价事项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5%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5%,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3.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4.本行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六、稳定股价措施的完成情形 1.通过增持本行A股股票,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