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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最新更新)(4)

6、2017版新增内容“第二十一条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变化:取得注册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全国通用也指日可待!

7、2017版新增内容“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变化:浙江、河南已试行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这一举措应该会推广到全国。

8、2017版新增一章:第四章继续教育,同时新增“第三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变化①:将继续教育作为新增一章提出,突出政府对继续教育的重视。

变化②:预测继续教育将由政府放权下去,注册建造师可以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8月25日反馈到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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