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词
民事/金融乞贷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挂号/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谋划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举行出质挂号。
2.特许谋划权的收益权依其性子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付出质权人。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根基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置惩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署单元乞贷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乞贷提供连带责任包管。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署了《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的特许谋划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定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钱,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归还原告乞贷本金和利钱;确认《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正当有用,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付出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归还原告的全部金钱;福州市政公司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特许谋划权,并不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力,且该特许谋划权并未管理质押挂号,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特许谋划权,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务局为见证方,三方签署《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特许建设谋划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卖力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项目及其从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两边权力义务举行了具体约定。2004年10月22日,长乐亚新公司建立。该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特许建设谋划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2005年3月24日,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署《单元乞贷合同》,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乞贷3000万元;乞贷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BOT项目;乞贷限期为13年,自200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还就利钱及过期罚息的计较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乞贷负担连带责任包管。
同日,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配合签署《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置惩罚厂特许建设谋划协议》授予的特许谋划权为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的乞贷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赞成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赞成将特许谋划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乞贷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赞成将污水处置惩罚费优先用于清偿乞贷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力等。
上述合同签署后,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约定期足额还本付息。
另查明,福州市贸易银行五一支行于2007年4月28日名称变动为福州市贸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2009年12月1日其名称再次变动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
裁判成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讯断: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置惩罚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归还乞贷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钱(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2142597.6元,今后利钱按《单元乞贷合同》的约定计至乞贷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长乐亚新污水处置惩罚有限公司应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付出状师署理费人民币123640元;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付出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置惩罚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并对该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就本讯断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讯断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来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归还原告乞贷本金及利钱,已组成违约,应向原告归还乞贷本金,并付出利钱及实现债权的用度。福州市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包管人,应对讼争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核心首要涉及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特许谋划权质押是否有用以及该质权若何实现问题。
一、关于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特许谋划权可否出质问题
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特许谋划权是对污水处置惩罚厂举行运营和维护,并得到响应收益的权力。污水处置惩罚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谋划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谋划者的权力。因为对污水处置惩罚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产业权力,故讼争的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特许谋划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关于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等特许谋划的收益权可否出质问题,该当思量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签署于2005年,只管其时法令、行政法例及相干司法诠释并未划定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子上相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九十七条划定,“以公路桥梁、公路地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处置惩罚”,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力,与其雷同的污水处置惩罚收益权亦应许可出质。其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辟办〈关于西部大开辟若干政策办法的实行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必然还贷能力的水利开辟项目和都会环保项目(如都会污水处置惩罚和垃圾处置惩罚等),摸索慢慢创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营业”,初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的收益权举行质押。其三,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虽系未来款项债权,但其行使时代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产业权力。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行后,因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而发生的未来款项债权,依其性子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领域。因此,讼争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产业权力,可以许可其出质。
二、关于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
对于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公示问题,在《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权已纳入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领域,故该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间的应收账款质押挂号公示体系举行出质挂号,质权才能依法建立。因为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署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合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同一挂号制度。因其时并未有同一的挂号公示的划定,故参照其时公路收费权质押挂号的划定,由其主管部分举行存案挂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分相识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环境,该权力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印,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赞成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管理质押挂号出质挂号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置惩罚项目的主管部分已知晓并承认该权力质押环境,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相识讼争污水处置惩罚厂的有关权力质押的环境。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力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
三、关于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详细划定权力质权的详细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划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产业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置惩罚项目收益权属于未来款项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款项并对该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纳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何况收益权均附有必然之承担,且其谋划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子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谋划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撑。
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被告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置惩罚厂举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置惩罚,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置惩罚费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置惩罚办事费时,该当合理行使权力,为被告预留谋划污水处置惩罚厂的须要合理用度。
(生效裁判审讯职员:何忠、詹强华、朱宏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