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考法律常识必看高频考点汇总(最新发布)
时间:2019-10-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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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继承,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民事权利 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共有。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丧偶儿媳对公、婆,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