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突破法大讲义精华版二(最新发布)
时间:2020-04-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关于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财务总监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B.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C.有关甲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D.有关甲公司的仲裁,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财产后,可继续进行 答案 C 解析 破产受理后:实体(人身、财产)+程序 债务人丧失处分权和管理权。 法条 《破产法》第13、15、16、17、19、20、21条。 考点 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10月10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9日,甲企业申请破产清算被法院受理,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此时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履行该合同,并应当经法院许可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乙企业,或自收到乙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该合同 C.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D.如果管理人选择履行该合同,乙企业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答案 AD 解析 破产受理前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2个月内未通知,催告30日不答复视为解除。管理人请求对方履行履行,对方要求担保,不得提供担保,视为解除。选择不履行的,产生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选择履行的,产生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处理。 法条 《破产法》第18、42、69条。 考点 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的选择权、管理人职权 在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关于管理人的职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 B.管理人取回质物,应当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C.在质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D.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答案 ACD 解析 管理人取回质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法院许可。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全部库存或者营业、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放弃权利; 设定财产担保;担保物的取回; 借款;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法条 《破产法》第26、37、53、54、55、69条。 考点 管理人职权 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申请破产和解,关于和解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在破产宣告之后,只要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也可以申请和解 B.如法院裁定甲公司适用和解程序,则自和解协议由法院认可之日,对甲公司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D.基于保证的从属性,甲公司的保证人可向和解债权人主张和解协议的债权减免抗辩 答案 ABCD 解析 一 旦破产宣告,只能清算,无法重整或和解。和解程序适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行使权利。和解决议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 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和解程序不惠及第三人,包括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法条 《破产法》第95、96、97条。 兴昌公司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欲申请重整程序,关于重整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重整程序只能由兴昌公司申请 B.在重整期间,兴昌公司有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的,管理人可请求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C.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兴昌公司的经营方案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D.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应当划入兴昌公司职工丁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答案 BC 解析 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的出资人(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也可以申请。重整期间,债务人丧失重整可能的或信任基础的,管理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划入统筹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条 《破产法》第70、72、78、81、82条 甲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因执行不能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并被宣告破产,下列错误的是? A.债权人乙公司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宽限承诺依然有效 B.丙公司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自动失效 C.普通债权人丁公司已经受偿10%,同顺位债权人庚已经受偿7%,丁庚可继续按比例受偿 D.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重整计划作出的债权宽限和减免对甲公司的保证人戊公司依然有效 答案 ABCD 解析 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承诺失效、担保有效、受偿有效等待相同比例后继续受偿,重整计划不惠及第三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法条 《破产法》第89-94条。 考点 重整计划执行 维达公司被依法破产宣告,关于破产清算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对维达公司享有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成就的,交付给该债权人 B.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自最后分配公告日满2个月还不能领取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C.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满2年还不能受领的,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