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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最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起草并报审的《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厦门市法制局网站()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系统上刊载,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从刊登之日起至2月11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8;传真:2896900)或发电子邮件至:Fzj_lfp@xm.gov.cn。 

  附:《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厦门市法制局 

  2018年2月6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闽环保评〔2013〕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局有关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函审、复审、内部审查以及环评考核等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相关的工作。同时适用于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专家咨询。 

  第三条 本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本局设立和管理,委托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环科院”)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考评以及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专家库内专家进行分级管理; 

  (三)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四)具有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平台; 

  (五)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行政管理相关专业领域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审查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省、市、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市环科院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五)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可以由市环科院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