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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最新发布)(3)

  二是未对评估参数进行评价。评估机构对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评估增值12,310.19万元,但部分评估参数明显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厦空置率缺乏依据,引用的不同楼层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你们未评价评估结果作为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认定的适当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废料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利润贡献占比较高的废料业务收入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结合生产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废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美盈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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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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